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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来源:云南网发布时间:2012年03月16日作者:
《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出台施行


  一直备受关注的我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在今年1月13日举行听证会后,根据听证会上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该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在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后,上报省人民政府审定。目前,《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正式出台施行。记者注意到,在听证会上多数代表都提出,听证稿中确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不得高于同地段同档次市场租金的80%的标准高了。根据《办法》,最终对租金标准进行了修改,具体为租金原则上不得高于同地段同档次市场租金的70%。

 

面积 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


  据了解,《暂行办法》共七章、三十八条,对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准入、配租、租赁、退出及其监督管理做出了一系列的规定。按照省政府的要求,《暂行办法》施行后,各州(市)、县(市、区)还将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以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退出等管理制度,确保做到租赁过程公开透明、租赁结果公平公正。

  《暂行办法》明确了公租房的建设标准,我省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但在具体分配时,会根据承租人的家庭人口数量,来确定公租房的面积标准。

 

准入 人均月收入不超2975元可申请


  根据《暂行办法》,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原则上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且符合收入条件的四类群体: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单身人士、新就业职工;在城镇有稳定职业1年以上的云南籍农业转移人口或外来务工人员;在城镇有稳定职业3年以上的非云南省籍外来务工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其他群体。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入条件原则上为: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85%;2人以上(含2人)家庭月收入按照不高于家庭实际人数乘以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85%计算。也就是说,根据这一标准,在现行的国家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基础上,凡是目前人均月收入不高于2975元,同时符合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条件的,都可被列入公租房的供应对象。

 

一个家庭只能申请一套


  《暂行办法》还明确提出,已享受福利分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家庭,不得租赁公共租赁住房。一个家庭或单身人士只能申请租赁一套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需确定一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当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合格申请人资格要公示


  想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市民,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或者劳动合同、营业执照、纳税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人才市场提供的大中专毕业生有关证明;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州(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材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对审查合格的申请人资格在当地媒体进行不少于15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进入轮候库。

 

配租 公租房将实行摇号配租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照申请的时间段、选择的公共租赁住房地点和相对应的户型面积摇号配租,并向获得配租的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对本次摇号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人,进入下一轮摇号配租;两次未摇到号的申请人,第三次可直接配租;若两次未摇到号的申请人较多、房屋不够直接配租时,各州(市)、县(市、区)可采取按照申请人员困难程度、申请顺序等方式进行合理配租。配租结果及时在当地媒体公布。

 

租赁 租金实行分级核定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至5年。租金以建设成本为基础,根据承租人收入状况和市场租金水平分级核定,原则上不得高于同地段同档次市场租金的70%。具体分级租金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区分不同保障对象研究制定,租金可以从承租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中支付。

  市场租金又如何确定?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每个片区的房屋租金价格,房产信息管理部门都有相关的数据备案,公租房的租金将根据同地段同档次房屋的市场平均租金价格作为依据,最高限不得高于同地段同档次市场租金的70%。

 

退出 拖欠租金超6个月解除租赁


  承租人在合同期满没有续租或者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拒不整改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资格:采取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转租、出借的;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拖欠租金和物业服务费累计6个月以上的;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违反租赁合同其他约定的。